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补贴的发放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财政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纳入年度预算,用于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的现金补贴。
第三章 发放对象:经龙岩市房改办审核,符合有关规定的补助对象。发放金额由市房改办计算发放金额。
第四章 拨付与使用:根据本年实际情况,年初向市财政申请预拨专项资金。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,专款专用,杜绝挤占和挪用资金。租赁补助按季均衡批量发放。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。年度终了后,专项资金如有结余,结转下年度资金,如资金缺口,向市财政申请拨付缺口资金,确保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及时足额发放。
第五章 监管:坚持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。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。
龙岩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
2016年5月16日